产品分类

婚姻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13980059902

婚姻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13980059902

价格: 电议 元
卖家: 胡律师

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供货商: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电 话:028-66911722
传 真:028-86962016
邮 箱:lawyer.huyun@163.com
地 址:成都市三槐树路3号4栋2单元31楼4号

以上为婚姻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13980059902详细参数信息,婚姻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13980059902图片由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提供,婚姻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13980059902
  • 产品特性
婚姻律师 成都婚姻律师 四川婚姻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婚姻律师咨询电话028-66625205 13980059902 以下简单介绍婚姻案件诉讼期限,以供参考: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 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 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5、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http://www.schylawyer.com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28-66625205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槐树路3号长城锦苑4栋2单元31楼4号
推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