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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成都婚姻律师今天接到一则咨询,案情如下:
李女士与丈夫钱某200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从2005年起,钱某就经常对李女士拳脚相加,打得李女士鼻青脸肿无法见人。2010年7月,李女士终于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钱某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李女士抚养。前几天,李女士忽然想起法院在审理她夫妻二人离婚过程中,审判人员曾经告诉过她,可以要求钱某予以损害赔偿,可当时李女士并未主张。李女士向成都婚姻律师咨询现在是否还能找前夫要求赔偿?
对此,成都婚姻律师认为李女士目前已丧失了要求其前夫钱某给予赔偿的权利。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李女士的丈夫钱某实施家庭暴力才导致他们的婚姻破裂,是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的,那么,李女士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一方,完全有权向钱某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但是,{zg}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从上述解释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可以看出,在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并未主张损害赔偿,且在法院告知其权利的情况下仍未要求损害赔偿,故离婚后李女士已无权就损害赔偿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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