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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收到的模具未经报价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深圳某明威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委托熊仁武律师向宝安法院起诉称:原、被告有较长期间的模具外发加工合同关系,一般由被告向原告传真“模具外发加工单”,原告收到“模具外发加工单”后组织加工生产。然后将加工产品送达被告仓库,货经被告仓管人员验收后在随货同行的“送货单”的签收处签字,以确认收货数量、规格、单价及金额。原告凭被告仓管人员签收的“送货单”与被告结算加工货款,结算后由原告开具正式增值税fapiao,被告将相应货款通过银行汇款到原告银行帐户。但2008年10月份和2009年1月份原告开出的增值税fapiao计货款55545元,被告没有依约支付;2009年2月份的加工货款176255元被告亦不愿意与原告结算。合计货款231800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被告均以各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拖欠。为此,特依法提起诉讼,敬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某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
一、本案的定性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依法应主张加工报酬。现原告主张由答辩人支付加工合同货款,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二、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并未就2009年2月份的加工工时进行确认和对帐,原告主张按176255元支付加工货款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按深圳市的市场价格来确定加工工时及报酬。
2009年1月份及1月份之前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加工报酬结算方式是:原告先向答辩人下发委外加工单,由原告根据委外加工单列明的产品类别进行工时报价,答辩人再对工时报价进行修改或确认,双方确认工时报价后,原告再向答辩人交付加工的产品。答辩人收到委外加工单及双方确认的工时报价中所列明的加工产品后,即开始对帐确认,双方对帐确认后,由原告开具fapiao给答辩人,答辩人收到fapiao后30天内支付加工报酬.
但2009年2月份原告在收到答辩人的委外加工单后,在未进行工时报价由答辩人进行确认的情况下,即直接向答辩人交付加工产品,答辩人由于也急需使用产品故予以接受。后原告迟迟不提交工时报价交答辩人确认,也不进行对帐确认,更不开具fapiao,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支付货款。(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 ,东莞熊律师1880769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