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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房合同纠纷,预约合同,房屋中介公司【东莞律师代理 188076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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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房合同纠纷,预约合同,房屋中介公司【东莞律师代理 18807691538】 熊仁武律师代理原告王某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称,2007年8月原告通过被告东莞分公司介绍购买位于东莞市常平镇畅旺广场5座3B房商品房一套。三方于2007年8月19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价27万元。签订合同时,原告除向卖方交纳定金1万元外还先后五次以现金或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东莞分公司交付55750元作为监管款和佣金。被告东莞分公司收款后没有为原告提供中介服务亦没有将监管款退还原告就逃离东莞不知去向。被告东莞分公司仅收取佣金不提供中介服务,还将收取的买房款占为已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创某公司应当将其分支机构收取的买房款和佣金退还给原告。被告创某公司应当将其分支机构收取的买房款和佣金费退还给原告。被告创某公司没有依法清算和进行破产程序就逃逸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股东的深圳市中昊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林某对于被告深圳市创某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退还原告买房款5575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商业银行{zg}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被告共同答辩称:1、被告中昊宇公司与林某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其诉请的款项,且转账凭证中的金额包括了佣金6750元。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1、《房地产买卖合同》;2、付款凭证(包括一份转帐收款收据、银行取款回单、异地汇款手续费收费凭证、卢志平开具的收条)。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意见:原告证据1,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证据2,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采信。 四被告均未提交证据。(详细案件内容,www.xls.net.cn)